2020年11月1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公告稱,對特定可穿戴監測設備、系統及其組件(Wearable Monitor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調查編碼:337-TA-1190)作出337部分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1日作出的初裁(No. 34)進行復審,即關于美國專利號7,845,228的申訴是否滿足本國經濟地位;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1日作出的初裁(No. 35)進行復審,即關于部分應訴方不存在侵權美國專利號9,820,698 和9,717,464的調查。
11月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 42)不予復審,即基于申請方撤回終止對美國專利號7,845,228第1、3項申訴的調查;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1日作出的初裁(No. 34、35)進行復審,分別為基于申請方是否滿足對美國專利號7,845,228國內經濟地位,應訴方不存在侵權美國專利號9,820,698 和9,717,464的調查,并且將調查日期延長至2020年11月16日。
8月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初裁(No. 25)不予復審,即終止對美國專利號9,961,186的調查。
1月1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決定對特定可穿戴監測設備、系統及其組件(Wearable Monitor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啟動337調查(調查編碼:337-TA-1190)。
2019年12月10日,美國Philips North America, LLC of Andover, Massachusetts、荷蘭Koninklijke Philips N.V. of Eindhoven, Netherlands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該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美國注冊專利號7,845,228、9,820,698、9,717,464、9,961,186),請求美國ITC發布普遍排除令、禁止令。
美國Fitbit, Inc., San Francisco, CA、美國Garmin International, Inc., Olathe, KS、美國Garmin USA, Inc., Olathe, KS、瑞士Garmin Ltd. d/b/a Garmin Switzerland, Switzerland、美國ngram Micro Inc., Irvine, CA、中國江蘇Maintek Computer (Suzhou) Co., Ltd., China名碩電腦(蘇州)有限公司、中國上海 Inventec Appliance (Pudong), China應華達(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為列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