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救濟措施】
為維護公平貿易和正常的競爭秩序,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或過激增長等給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使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對國內產業進行救濟。
反傾銷和反補貼針對的是存在傾銷和補貼的不公平貿易行為,糾正的是企業的價格歧視和由于政府補貼而使產品獲得的優勢;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激增的情況而采取的緊急進口限制措施,是成員方履行義務時的"例外條款"和"安全閥"。
成員方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均要經過立案調查,所采取的措施均包括征收特別關稅,保障措施還可以實施進口數量限制。中國規范貿易救濟的法律和法規是《對外貿易法》、《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
【反傾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3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正常價值即為正常情況下的國內交易價格。
采取反傾銷措施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確定某一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即一國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②由此對該進口國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③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反傾銷措施一般采用征收反傾銷稅、提供現金保證金、簽署價格承諾等形式。
【反補貼】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該協定將補貼分為三類:禁止性補貼、可訴性補貼、不可訴補貼(已于1999年底取消)。禁止性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是指成員方不得實施或維持的補貼。除禁止性補貼之外,只要補貼具有專向性并對相關進口成員造成不利影響且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則可被認定是可訴補貼,受影響的成員方有權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申訴,或自行發起反補貼調查。反補貼是指進口國主管機構應國內產業申請,對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調查,并采取征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等方式,抵消由補貼造成的不利影響,恢復公平競爭,保護受到損害的國內產業。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在進口激增并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實施保障措施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第二,進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預見的情況和成員方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義務的結果;第三,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實施保障措施,應不分進口來源,一律采取限制進口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配額和關稅配額等形式。但保障措施應僅在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的必要限度內實施,實施期限一般不應超過4年。
【特殊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以下簡稱"特保措施")是保障措施的例外,是指可以針對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而不是所有國家的進口產品,單獨采取保障措施。專門針對中國產品采取的保障措施也被稱為特殊保障措施。它的規則依據是世貿組織成員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簡稱"特保條款")。目前已有韓國、美國、日本、印度、加拿大、歐盟、土耳其等7個國家和地區將該特保條款立法轉換為國內立法。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特保條款與波蘭、羅馬尼亞、匈牙利三國加入關稅貿易總協定時曾接受過的特保條款,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特保條款是中國在特殊歷史條件下接受的條款。中國的特保條款在加入世貿組織后12年終止。
特保措施與一般保障措施的區別在于:一、只針對某個國家,具有歧視性;二、采取特保措施的標準低,易被世貿成員濫用。
【復審】
根據世貿組織相關規則,貿易救濟措施實施后的一定時間內或一定條件下,案件利害關系方有權請求調查機關進行復審,調查機關也可主動發起復審,對貿易救濟措施繼續實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通過復審,調查機關可對己采取的貿易救濟措施進行調整(包括調整措施程度和措施期限)。
在反傾銷調查中,常見的復審形式有:行政復審、日落復審、新出口商復審和情勢變更復審。行政復審(又稱年度復審),是調整原反傾銷措施稅率的復審;日落復審是決定到期的反傾銷措施是延長還是終止的復審;新出口商復審是為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內未出口的涉案國生產商確定單獨稅率的復審;情勢變更復審是對客觀形勢發生變化后是否需要繼續實施或是變更原反傾銷措施的復審。
【貿易壁壘】
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政府采取、實施或者支持的對國際貿易造成障礙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一般分為兩類:一是違反有關多雙邊貿易規則或承諾,對國際貿易造成障礙的措施;二是雖未違反有關多雙邊貿易規則或承諾,但對國際貿易造成障礙的措施。
【貿易壁壘調查】
貿易壁壘調查是指一國主管機關針對外國立法、政策或措施等是否構成貿易壁壘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可采取相應的措施。目前,美國、歐盟、中國設立了貿易壁壘調查制度。
【美國337調查】
美國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應申請或自行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啟動調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該調查主要針對外國進口產品侵犯在美國注冊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果調查機關認定外國進口產品構成侵權,調查機關有權采取排除令和禁止令等救濟措施,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以及在美國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