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緬甸國家行政委員會(SAC)發布了第217/2023號和第218/2023號通知,將2023年10月31日定為于2019年頒布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和《版權法》的生效日期。這些通知的發布標志著該國工業品外觀設計和版權的實質性保護框架開始運作。
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則》
緬甸商務部已于2023年9月29日頒布了《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則》,規定了根據《工業品外觀設計法》注冊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程序和指南。
《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則》將于《工業品外觀設計法》首次實施之日生效。該規則規定了工業品外觀設計相關事項的實質性程序,包括指定代理人、審查、異議、優先權要求和注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轉讓和許可。
注冊申請
一旦《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和《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則》生效,并且申請費和申請表已準備就緒,那么個人和法人實體就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親自(包括通過當地代理人)辦理或郵寄方式向知識產權局提交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申請。未在緬甸注冊或居住的申請人必須通過所要求填寫的表格指定一名當地代理人,該表格必須由申請人注冊地或居住地所在國家(地區)的公證處公證。
申請要求
這部緬甸的新法律遵循的是《1968年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制定的最新洛迦諾分類。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申請可以以緬甸語或英語提出,并且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個人護照或緬甸公民身份審查卡號碼,實體需要提供合法成立的注冊登記號碼);
-指定當地代理人的經公證文件(如適用);
-使用規定的表格填寫創作者的姓名、國籍和地址(如適用);
-與工業品外觀設計相關的產品的洛迦諾分類和子分類;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繪圖、照片或圖形表現形式;
-洛迦諾分類中對產品的說明;
-用于解釋工業品外觀設計表現形式的書面說明(最多100字);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數量(最多100件,所有產品必須屬于同一洛迦諾分類);以及
-推遲公布的期限(如適用)。
相關主管機構尚未公布工業品外觀設計相關事項的申請費和申請表。
相關建議
下一步,緬甸知識產權局(MIPD)將會宣布處理工業品外觀設計相關事項的表格和官方費用,鑒于該法律的生效日期已經公布,這一步驟指日可待。因此,權利人應開始評估其作品集并為豬笨好滿足申請注冊的要求做好準備,以保障其在緬甸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定權利。
關于《版權法》
2023年8月7日,MIPD宣布,新的《版權法》預計將于2023年10月生效,相應的規則將在適當時間發布。新《版權法》將廢除《1914年版權法》,該法于一個多世紀前頒布,目前還在生效中。
隨著緬甸為建立一個符合現代需求的版權作品保護框架作出的努力,新《版權法》預示著緬甸將進入版權保護的新時代。
主要特點
《版權法》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其對外國版權作品的保護,這代表了目前只有在緬甸公布或由緬甸公民創作的創意作品才受到保護的狀況的轉變。現有規定對尋求在緬甸現行版權制度下保護其作品的外國公司構成了重大的挑戰。
新《版權法》生效后,首次在緬甸公開發表的作品將受到版權保護;如果作品已在另一個國家公開發表,則無論作者的國籍或慣常居住地是哪里,自作品首次在外國發表之日起的30天內在緬甸公開發表也將受到版權保護(《版權法》第7章“適用范圍”)。這為外國權利所有人在緬甸執行版權和其他相關權利鋪平了道路。
緬甸版權制度現代化的進程也可以從新《版權法》中引入的新概念中看出:
-計算機程序現在可作為文學或藝術作品受到保護(新《版權法》第13章);
-對版權所有人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進行了區分(新《版權法》第10章“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其中對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如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現已在法律上得到體現;
-新《版權法》第19章規定成立集體管理組織,此類組織被賦予代表權利人就版權或相關權采取行動的權利;
-隨著全球數字化的興起,新《版權法》第15章嚴格禁止未經授權刪除或更改數字版權管理信息以及規避技術保護措施。
隨著新《版權法》的出臺,各種權利的保護期限也將與國際標準和慣例接軌。例如,文學或藝術作品的版權將在作者的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內有效;應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作品創作之日起25年(新《版權法》第9章“版權期限”)。同時,作品作者終身享有精神權利。
新的《版權法》還規定了版權自愿登記制度(新《版權法》第16章“版權或者鄰接權登記”)。盡管作者或版權所有人現在可以對這些作品進行登記,"以便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上述權利,但這并不會改變版權保護無需登記即可自動產生的事實。
違法行為
新的《版權法》與現行法律一樣都對侵犯版權的民事和刑事訴訟作出了規定。
但是,新《版權法》規定,未經權利人同意,復制、傳播或者向公眾分發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以及出于商業目的擁有和/或進口侵權商品,均屬違法行為(新《版權法》第23章“違法行為和處罰”)。這些違法行為可被處以不超過3年的監禁和/或最高100萬緬甸元(約合660美元)的罰款。累犯者將被處以最高10年的監禁和最高1000萬緬甸元(約合6600美元)的罰款。這些處罰的程度與現行制度相比有了大幅提高。
重要的是,新《版權法》第12章“經濟權利的限制與例外”還規定了對版權侵權的各種抗辯理由。除其他外,這些法定的“合理使用”抗辯理由包括:報道時事新聞;圖書館為非商業目的(如學習、教學或私人研究)復制文學和藝術作品;復制計算機程序的副本作為個人使用的備份。
相關建議
總之,新《版權法》旨在使緬甸的版權制度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從而提高對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相關表演者、錄音制品和廣播權的保護標準。
此外,新成立的知識產權法院(新《版權法》第22章)和海關署(新《版權法》第21章)被賦予了更大的執法權力,這也為緬甸版權環境的現代化提供了支持。
現在,權利所有人應為新《版權法》的生效做好準備,審查緬甸當前和未來的作品,并了解這些作品(包括外國作品)是否有資格獲得保護。權利所有人還應該做好申請自愿登記版權所有權的準備,以確定權利證據,這將有助于對有關受版權保護作品進行許可安排和針對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使用采取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