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擴大中小微外貿企業覆蓋面,規避國際貿易風險、保證出口收匯安全,國家加大出口信用保險對中小微企業的服務支持力度,出口企業可以向中國信保申請領取小微企業信保易政策性保單。這份保單可以保障出口企業出口后因買方破產、拖欠、拒收貨物等商業風險所導致的貨款損失。2022年,很多申領了此份保單的出口企業,在海外買方拖欠貨款的情況下,向中國信保索賠并獲得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款,極大地緩解了企業的現金流問題。為了幫助小微企業更好地理解保險保障范圍,更好地獲得保障,本文通過分析兩宗案件,為小微出口企業的實務操作提供借鑒。
一、案情介紹
案件一:此公司非吾買方
A公司是廣東省一家出口企業(2021年度海關出口額在600萬美元以下),主營電熱水壺等小家電的生產及出口銷售業務,其告知中國信保,香港買方B拖欠其貨款,并向中國信保申請索賠。A公司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等索賠材料。經中國信保梳理存在以下情況:
1. 增值稅普通發票記載的貨物購買方為是A公司的境外關聯公司,非A公司所稱的買方B;出口報關單的收貨方非B公司。
2. A公司未能提供其和B公司簽訂的商務合同/訂單/形式發票等銷售合同類文件,也未能提供其出具給B的商業發票、向B出運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貨運單據。
經中國信保委托香港渠道進行調查,B公司反饋與A公司無任何貿易往來,未與A簽訂商務合同,亦未收到過A公司提供的貨物。
綜合上述情況,A公司無法對B公司確立基于銷售合同關系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A公司也無法厘清相關發票及報關單項下貨物最后的流向,故中國信保對A公司的索賠申請無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二:不在保單有效期內出運、保單約定風險發生后繼續出運
C公司是廣東省一家出口企業(2021年度海關出口額在600萬美元以下),主營加濕器等小家電的生產及出口銷售業務,其因海外買方D拖欠貨款向中國信保申請索賠,并提交了采購訂單、合同、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單、對賬單、收匯水單等索賠材料。經中國信保梳理存在以下情況:
1. 本案索賠項下3份發票對應貨物之出口時間為早于中國信保的保單生效日期,不在中國信保的保單有效期內。
2. 貿易單證上記載的支付條件為OA60天,據此計算,超過買方應付款日30天之后,C公司仍繼續向D出口了6批貨物,該6批貨物出口時,保單約定的買方拖欠風險已發生。
綜合上述情況,根據保單條款約定,中國信保在扣除不在保單有效期內的出口以及買方拖欠風險發生后的出口損失后,就C公司剩余損失按保單約定進行了賠付。
二、案件啟示
由于保單明確約定了中國信保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如果超出該范圍,出口企業的應收賬款將面臨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風險。為進一步幫助小微企業理解小微信保易產品保障范圍,規范貿易實操,下述整理的一些建議供出口企業參考。
第一,根據中國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小企業綜合保險條款(小微企業適用2016 版)》(以下簡稱:小微企業保單)中的相關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進行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貿易屬于本保單的適保業務:
(一)被保險人的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口,支付方式為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和賒賬(OA)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L/C),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內;
(二)被保險人的銷售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案例一中,A公司提交的材料未能證明其和B公司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銷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建議出口企業在和國外買方交易時,注意妥善制作、留存好買賣雙方確認的合同、發票、溝通磋商郵件等書面材料;同時,貨物發往給國外買方后,保留好貨物運輸交付憑證,如提單、陸運單、空運單、快遞單等,以證明自身已根據銷售合同履行了交貨義務。
第二,小微企業保單約定中國信保承保出口企業在保單有效期內產生的適保業務,保單有效期一般為一年。案例二中,C公司部分貨物出口日期不在保單有效期內。因此,出口企業在領取小微出口保單后,切記要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及批注,清楚自己保單的有效期,并據此作相應的風險控制安排。
第三,小微企業保單約定,對于出口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保單約定的風險已經發生,或由于買方根本違反銷售合同或預期違反銷售合同,出口企業仍向買方出口所遭受的損失,中國信保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例二中,C公司部分貨物出口日期在保單約定的買方拖欠風險發生日之后。因此,建議出口企業加強內部風險管控,發現買方風險跡象,及時暫停出運,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