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6月24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旨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紹,修改決定共二十五條,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
在壟斷協議方面,一是完善了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規則,對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對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于規定標準并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在經營者集中方面,一是完善了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對于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不申報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二是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需要,增加了審查期限“停鐘”制度。三是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王翔介紹,修改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處理好規范和發展的關系,同時把握反壟斷法作為基礎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壟斷工作的專業性、復雜性等特點,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規則的同時,為制定反壟斷指南和其他配套規定留出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