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歐盟商品安全法規《市場監管法規(EU)2019/1020》要求,自2021年7月16日起,大部分帶有CE標志的商品在歐盟境內(除英國以外)需要歐盟負責人作為其商品合規的聯系人。
這意味著,如果你出口歐盟的產品帶有CE標志,那么必須在2021年7月16日前確保:
1.有CE標志的商品具有在歐盟負責人;
2.帶有CE標志的商品貼有歐盟負責人的聯系信息,包括歐盟境內負責人的名稱、注冊商標名稱、通信地址、郵箱、電話應體現在商品、商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中;
3.要區分制造商信息與歐盟代表信息,可在相應聯系信息前分別加上“制造商”和“歐盟代表”。
如果在2021年7月16日之后,產品中帶有CE標志,但不能提供歐盟授權代表信息的商家,將被判定構成違法行為。將會造成的后果包括:
1.2021年7月16日起進入歐盟的帶有CE標志的大部分產品,產品包裝若無貼有歐盟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可能會被海關扣留或退運;
2.已經進入歐盟海關的貨物,會因無歐盟負責人信息而被扣留、銷毀;
3.已經在市場流通的商品,有被投訴的風險。
若出口企業的產品無歐盟內成立的制造商、進口商時,建議出口企業在市場上尋找合適的授權代表。
歐盟發布了25條技術指令(每個指令針對特定的產品類別),除醫療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機和索道裝置外,所有歐盟內帶有CE標志的產品均受此法規約束。如玩具、電子產品、個人防護裝備、機械、建筑商品、燃氣設備、休閑和私人船艇、壓力容器以及測量設備等。
制造商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的步驟如下:
1.確定適用的指令和協調標準;
2.驗證產品特定要求;
3.確定是否需要(由公告機構)進行獨立的合格評定;
4.測試產品并檢查其符合性;
5.起草并保留所需的技術文件;
6.貼上 CE 標志并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